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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告
   
    1、市政部副经理    一名   要求:10年以上工作经验   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2、市场拓展职员  三名   要求:3年以上工作经验    具备大专以上工程咨询相近学历
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兴路20号利君明天光大银行南侧二楼
 公司电话:88472884/88372056-0
联系人:叶女士
年度业绩
陕西天财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
 
西安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市市政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市市政发〔2009〕1号


西安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西安市市政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备案
管理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有关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我委制定了《西安市市政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备案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各单位在市政工程建设中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西安市市政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备案管理规定


     为了全面提高市政工程建设质量,进一步加强市政工程建筑材料管理,结合我市市政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管委会)负责的市政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
    第二条 市政建设工程中采用的钢材、水泥、各类管材、沥青、灯杆、灯具、线缆、箱变、锚具、支座、伸缩缝、防水材料、电缆支架等建筑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及现行有关产品质量标准,满足工程设计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对于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有其它要求的重要材料和设备按项目具体要求办理。
    第三条 市政管委会对市政建设工程中采用的二灰碎石、沥青商品砼、水泥商品砼、路缘石、平石、树坑板、检查井井框、井盖、雨水收水井井篦、人行道面砖、盲道砖等建筑材料实行备案申请制度,未备案的建筑材料,一律不得在市政建设工程中使用。
    第四条 市政管委会按照准入、清除原则,实施建筑材料申请备案规定,具体工作由西安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政监督站)执行。
市政监督站负责参与对申报备案建筑材料供应单位(以下简称供材单位)情况的审核,提出推荐意见;对进入市政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检测;对供材单位的违规行为的处理;负责对备案单位的年审工作,提出考核意见。
    第五条 需申请备案的供材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建筑材料备案申请表(详见附表1);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材料;
   (三)生产规模、主要设备、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管理制度等企业情况报告;
   (四)试验室相关资料证明;
   (五)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
   (六)产品出厂合格证、产品质量证书、产品检测报告、产品使用说明书等相关材料;
   (七)其它资料:
    1、使用单位证明及意见;
    2、监理单位证明及意见。
    第六条 申办程序:
   (一)申请单位首先向市政监督站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第五条规定内容);
   (二)市政监督站会同市政管委会相关处室组织专家及有关人员,对申请建筑材料备案的供应单位进行实地考察、综合评估,提出推荐意见,报市政委审批。
    第七条 原则上市政监督站于每年第一季度集中受理备案申请,并公布经批准的市政工程建设供材单位备案名单(以下简称名单),备案有效期一般为1年。
    第八条 在备案有效期内,供材单位因变更企业名称或因其它原因需变更相关信息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监督站提出申请,并报市政管委会,经审核后予以变更。
    第九条 备案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申请备案的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向市政监督站提出申请,按第五条规定审核合格后,继续备案;审核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的,备案失效。
    欲进入市政工程建设的供材单位,可随时按照申报程序进行申请,市政监督站将适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考察、评估并提出意见,经市政管委会审批后, 由市政监督站定期更新备案单位名单。
    第十条 备案的建筑材料使用申请的要求
    通过备案的供材单位必须按时、足量供应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建筑材料。参与市政管委会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只准许采购已通过备案供材单位的建筑材料,并应在采购前5日,向市政工程建设项目部提出申请(一式六份,详见附表2),由市政工程建设项目部于2日内核准,并报市政管委会及市政监督站备案。市政工程建设项目部应严格执行建筑材料备案的规定,同时必须做好建筑材料进场后材料质量检测的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备案建筑材料的生产过程的抽检
市政监督站负责对备案建筑材料进行生产过程的抽检,要求对于同一备案建筑材料的检验次数一年内不得少于5次。
    第十二条 进场后的备案建筑材料的抽检
市政监督站负责对进场后的备案建筑材料进行不定期随机抽检,但要求对于同一备案建筑材料的检验次数一年内不得少于5次。
    第十三条 违规处理
   (一)已通过备案的供材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予以通报批评,并记不良记录一次。
     1、随机抽检建筑材料质量达不到要求的;
     2、不能按要求及时、足量供应合格建筑材料次数达两次的;
     3、在市政监督站或有关质量监督部门的抽检工作中配合不力,对工程进度造成一定影响的。
   (二)已通过备案的供材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调查属实的,即取消备案资格。
    1、一年内不良记录累计达三次的;
    2、随机抽检建筑材料质量不合格时,对同批次建筑材料复检质量仍不合格的;
    3、不按规定进行质量自检,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4、供应不合格建筑材料并造成一定损失的;
    5、用未经备案单位的建筑材料替代本单位建筑材料供应给施工单位的;
    6、拒不接受市政监督站或有关质量监督部门的抽检工作,性质恶劣的。
   (三)其它违反质量行为的,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于应急工程,当名单内所列供材单位不能按规定要求供应足量、合格建筑材料时,使用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市政监督站提出申请,可推荐供材单位,经市政监督站与市政管委会建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建筑材料采购。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西安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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